時間:2021-07-22發布人:
日本留學生活期間,有一個非常重要、需要隨身攜帶的證件,那就是在留卡。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在留卡的干貨!
1.什么是在留卡?
在留卡是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的身份證。卡上會記載所持人的身份各事項,在日本的居留期間,以及可以在日本所從事的活動范圍(居留資格)等內容。
在日本居住的超過16歲的外國人務必隨身攜帶在留卡。在市區町村等政府機構辦理各種手續以及簽訂各種合同時候都可以出示本卡以證明自己的身份。
2.交付在留卡的對象
在日本居住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可以領取在留卡的外國人被稱為“中長期居留者”)
注意:以下六種情況不在交付在留卡的對象范圍以內:
① 居留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的人
② 居留資格為“短期滯留”的人
③ 居留資格為“外交”或者“公務”的人
④ 居留資格為“特定活動”,臺日關系協會在日本的事務所(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等)或者是駐日巴勒斯坦總代表部的職員以及其家屬
⑤ 特別永住者
⑥ 無居留資格的人
3.關于在留卡
1-1 交付在留卡
以下為交付在留卡的時期:
① 獲得新的入境許可從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關西機場,新千歲機 場,廣島機場,福岡機場入境時,可以在機場領取在留卡。
② 獲得新的入境許可從上述①以外的機場和海港入境的人請務必在到達日本以后向所居住的市區町村(市政廳,區政府以及村公所等)提交“遷入申請書(転入屆)”。隨后會通過郵寄的方式將在留卡寄到住處。
③ 居留期間的更新得到被批準時。在居留期滿以前需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包括分局和派出所在內,以下省略。)提交更新居留期間的申請(參照 2-1),被批準以后得以領取在留卡。
④ 居留資格的變更得到被批準時。如果在日本居留的目的有所改變,應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參照 2-2),被批準后領取新的在留卡。
⑤ 取得居留資格得到批準時。在日本出生的嬰兒若沒有日本國籍且出生 60 日 后仍需繼續在日本居留的,從出生之日起算 30 日內應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 理局提交取得居留資格的申請(參照 2-4),得到批準后領取新的在留卡。
1-2 申報住址(遷入申報)
領到在留卡的人在決定了住址以后 14 日以內,必須要向所居住的市區町村提交住址申報(遷入申報)。
此外,提交申報時需要出示在留卡(1-1 的①的情況),或者是護照(1-1 的 ②的情況),請務必隨身攜帶。
1-3 丟失在留卡
從得知在留卡丟失日起算 14 天之內,請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重新交付在留卡的申請。
申請所需材料:
①護照
②證件照一張(豎4cmx橫3cm,三個月以內拍攝的近照,未滿16歲的人不需要)
③可以證明丟失在留卡的資料(遺失申報證明書,被盜申報證明書,受災證明書等)
④重新交付在留卡申請書